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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轮集体合同于年2月签订,至今合同期满。根据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在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上签订第三轮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合同。
合同
修订内容
具体如下
关于我们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序号《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成套物装制度〔〕第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修改第十三条“女职工产期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相关内容。
修订说明
原内容: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产假假期
1.凡领取计划生育“准生证”的女职工正常生育时,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怀孕不满16周(含)流产时(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3.因正常分娩所造成的新生儿死亡,应休产假56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二)产假工资
1.产假期间奖金、伙补按实休天数扣除。
2.公司对不休假的女职工奖励半个月本人工资;对女方在外单位的公司男职工如休假或领奖励工资,需持女方单位开具的未休假证明,方可享受休假或领取半月奖励工资。
3.计划内怀孕流产、上环、取环、结扎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及业绩奖金照发。
4.男方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正常支付。
5.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修订后: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可休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除此之外,可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多于2天(含),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配偶分娩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原则上陪产假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分段享受,但要在起休日起一个月内休完。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给予每天1次或2次,共60分钟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仅可以在当天使用,当天未休完的哺乳假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休。
5.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持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妊娠不满16周(含)的,可以申请15~30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的,可以申请42天产假。
6.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凭医疗机构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
7.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产假工资
1.享受国家生育假期的,停发月度工资,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个人月度工资的,按月度工资水平补齐。
2.享受生育奖励假期的,停发月度工资,发放生育奖励津贴,津贴低于个人月度工资的,按月度工资水平补齐。
3.生育津贴、生育奖励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并将相关费用打入公司账户,人资部门核定后,财务部门发放至个人账户。
4.享受增加的1至3个月假期的,按照实休天数扣发业绩奖金,并扣发实休天数20%的岗位工资,发放金额应满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扣款后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男职工陪护假期间,岗位工资及业绩奖金全额发放。
6.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及业绩奖金全额发放。
7.计划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岗位工资及业绩奖金全额发放。
序号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期集体合同》
1
集团公司《关于调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分适用范围的通知》(人资综合77号)已废止。根据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全口径人数达到一千人及以上”条件,成套公司不符合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条件,劳动争议案件可直接按司法程序办理。根据以上要求,修改第十五条内容,并删除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原内容: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可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调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分适用范围的通知》(人资综合77号)执行。因职工过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积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职工本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修订后: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按照《职工守则》、《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因职工过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的意见充分考虑。
第三十六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删除
第三十八条删除
2
根据成套公司实际情况,修改第二十一条内容。
原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涉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特大事故,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通知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涉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特大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通知工会参与。
3
根据成套公司现有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原内容: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草案由公司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小组由工会主席担任组长,工会委员、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发展部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为成员。本合同的解释权归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草案由公司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小组由工会主席担任组长,工会委员、规划发展与市场开发部(安全质量保证部)、人力资源部(体制改革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为成员。本合同的解释权归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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