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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分娩前15天),产期(通常在分娩前15天至分娩后75天),哺乳期(从分娩至分娩至一岁)。
三期妇女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需要,国家立法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三期妇女应当知晓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参加工作,成为和男性一样的劳动参与者。更多的女性同男性一样共享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来的成果,接受教育程度、生活水平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说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但实际生活中女性就业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国社会一直以来都是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非常严重,在职场上,这种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也延续进来了,妇女就很难有同男性一样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以及就业的范围远远低于男性,同时女性在就业后特别是怀孕期间存在着许多隐形的歧视,这也是认为我们不能忽视的社会现象。虽然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的条款,但这只是表面看上去较完善,实际中依然存在着难以操作的窘况。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依然存在盲点。
1、三期妇女怀孕期间劳动权益保护规定
女性员工在怀孕其间,不允许安排三期妇女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女职工所在企业不能安排其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孕期禁止参与的禁忌劳动,如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医院给予证明,可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岗位工作。
对于怀孕中晚期的女职工,规定是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允许安排夜间的劳动活动;在工作的间隙应当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当日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安排的工作。对于三期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如果不安排夜间劳动确实存在困难的,应该事先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备审批,如果允许可以放宽劳动时间,但应积极筹备新的解决方案,以减轻或者消除更多的三期妇女参与夜班劳动。企业参加缴纳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的,应当由当地社保机构来支付此项。
三期妇女怀孕及生产,医院医院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生产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企业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的女性职工,应该按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产后检查,以保证胎儿健康发育,和减免孕妇的生产风险。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查,应该算作正常工作时间。即按正常出勤来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等其他事宜来处理。对在车间一线的女性职工,为了保证产前检查时间,要适当的减少其生产定额及工作量。
2、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
年立法最新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增加奖励假期3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养1个婴儿,同时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医院证明可享受15天带薪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女性职工在产假,以及产假期间待遇和适用范围有更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3、法律对女职工哺乳假相关规定
a、女职工哺乳期间,企业每天应该给予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往返路程时间不算,生育多胞胎应当视实际情况给予延长哺乳时间,哺乳期间应当算作正常工作时间。法律规定如条件许可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b、如果婴儿不满一岁,经县(区)以上保健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然,或者必须要母乳的情况,企业应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c、例如,有六个半月哺乳期的女工难以要求其婴儿继续母乳喂养。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女职工酌情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一年。在这段时间里,他们的工资是按照工资的70%支付的(生活真的很难,但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文件第15条规定:“在婴幼儿哺乳期间,女职工每次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时间两次,每次为期三十分钟;多台生育的婴儿,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母乳喂养时间和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往返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
中国妇女联合会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有超过四分之一劳动妇女的“哺乳假”没有实施。然而在成都,90%以上的母亲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哺乳假”,更不用说实行“哺乳假”。
母乳喂养劳动者“缩水”工资的例子比比皆是,大量女职工在公司内部规则或国家惯例的幌子下“哺乳假”,被企业强迫女职工蚕食。尽管有些企业将女职工的哺乳假期延长至18个月,但18个月内只支付基本工资。有些单位只同意放假,休假的工资一般只是原工资的60%以下。这些做法的实质是对女工的“隐形侵害”。
欢迎大家参与探讨女性的一点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