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北京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

4月17日,北京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5月1日起,本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其中,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元提高到元。

据了解,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元提高到元;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元提高到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元提高到元。

据悉,此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自年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目前本市已将全部用人单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制度全覆盖,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约万人。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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