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业普法宣传非法购买饲养国家

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情简介:

年11月,当事人潘某以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雀鹰,后被江阴市公安局扣押并移交至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放生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雀鹰为日本松雀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版)二级。年6月江阴市检察院认定潘某非法购买雀鹰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本机关。

经本机关调查发现,本案中当事人潘某出于好奇心,在网络上看到饲养鹰类的分享视频后,模仿实施了购买、饲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认为潘某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只有一只,购买目的是作为宠物饲养,并非以经营获利为目的,且在饲养过程中也没有造成动物损伤、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经集体讨论后,给予当事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野生动物是国家珍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中,潘某因好奇擅自购买饲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自然生存环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七条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本次潘某非法购买的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价值2.5万元人民币。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常见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斑头鸺鹠、苍鹰、赤腹鹰、东方角鸮、短耳鸮、蜂鹰、秋沙鸭、雀鹰、松雀鹰、大鲵(娃娃鱼)、猪鼻龟、豹纹龟、胭脂鱼等;

省三有保护动物:八哥、乌鸫、白鹡鸰、白头翁、红嘴蓝鹊、斑嘴鸭、伯劳、林蛙、黑斑蛙(田鸡)等。

供稿:市农业农村局农林水利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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