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年7月,廖女士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12月初,廖女士怀孕4个多月时,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年1月22日,廖女士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公司批准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因公司未依法给廖女士缴纳社保,双方就报销流产医疗费用及支付生育津贴发生争执,双方协商未果,廖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流产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元。

庭审中,某贸易公司坚称是廖女士自己不愿缴纳社保(含生育保险),同时公司认为廖女士怀孕流产,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廖女士则认为生育津贴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支付。双方各抒己见,争执起来。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某贸易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廖女士流产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元。

为什么廖女士流产,公司需要支付生育津贴呢?

律师告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和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给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是廖女士自己主张不缴纳社保的,且未为廖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是事实,因此某贸易公司应当赔偿廖女士因未参保造成的生育津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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