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汤某英与魏某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此,双方于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至于魏某玉结婚已否、汤某英对此是否知情,并不影响上述认定。
对于魏某玉诉请要求汤某英返还相应款项的意见,经查,该款项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后。对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其主张返还理据不足;而对于协议签订之后部分,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玉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某英,女,汉族,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某玉,男,汉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某英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被上诉人魏某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支持汤某英提出的要求魏某玉支付.43元,并从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2.魏某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6月,魏某玉此前隐瞒已婚的情况,与汤某英以恋人名义相处,而汤某英认认真真地将魏某玉作为男朋友、结婚对象相处。在恋爱期间,魏某玉利用其从事投资行业的信息、知识,多次熏陶、怂恿、鼓动汤某英投资P2P况贝米钱包”,称这个收益高,能早点实现买房与汤某英结婚的目标。考虑到两人关系稳定,拟要购买房子结婚,汤某英对魏某玉没有怀疑,就按照魏某玉的指示投资“贝米钱包”,后“贝米钱包”在年年中爆雷,无法兑付,造成汤某英亏损30余万元,“贝米钱包”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已被抓获,并于年12月被判刑。年5月双方决定分手,在分手时,魏某玉将汤某英因受魏某玉误导、唆使、鼓动汤某英投资“贝米钱包”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自愿承担亏损30余万元中的28万元,不违背魏某玉的意愿,是魏某玉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魏某玉承诺的赔偿汤某英“贝米钱包”的亏损28万元,在《分手协议书》及《借条》中都有陈述,魏某玉是确认的,因此,因魏某玉的原因造成汤某英的损失是有事实依据的。魏某玉承诺也不违背魏某玉的意愿,理应予以支持,扣除魏某玉已付的.57元之后,魏某玉理应继续清偿余款.43元及利息。
魏某玉辩称,不同意汤某英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魏某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魏某玉、汤某英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2.判决汤某英向魏某玉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计.57元;3.判决汤某英向魏某玉返还因汤某英检查身体而支出的费用共计.98元(其中信用卡支付.98元,社保及现金支付元);4.判决汤某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汤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魏某玉立即向汤某英支付余款.43元,并从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2.判令魏某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玉、汤某英于年6月认识,从年至年间,双方时有联系并曾发生性关系。年5月24日,魏某玉、汤某英签订《分手协议书》,其中载明“…英签订《年5月份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女方发现已身怀有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年5月底,在甲方陪同下,汤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玉需分期支付汤某英现金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元,第三年支付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玉对汤某英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玉向汤某英推荐使用贝米钱包,致汤某英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英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第四条: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魏某玉向汤某英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玉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英在年7月13日损失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魏某玉由借条签订之日开始分期向出借人共支付元,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不支付,按所欠总金额8%支付利息”。
从年5月13日至年2月11日期间,魏某玉通过银行转账、 刘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燕玲
廖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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