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障系列专题之二十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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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

某纺织厂女工较多,女工张女士休完产假上班后,所在公司安排她正常倒夜班。由于离家较远所以晚上不能回家喂奶,她跟领导反映要求单位给喂奶时间,领导一直没有同意,张女士又提出希望在单位设立哺乳室以方便纺织厂女工哺乳,单位又没有同意。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吗?

析: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1、《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3、本案中单位安排张女士倒班,从事夜间劳动,同时张女士家离单位远哺乳时间得不到保证,女工较多的纺织厂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哺乳室解决女职工的哺乳方面的困难,侵犯了张女士的哺乳期劳动保护权益,应予以纠正。

2例:

何女士是安阳某公司职工,年3月,怀孕不久的何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要长期服药,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何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身体伤害很大,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何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不允许何女士休产假的做法符合规定吗?请结合何女士提出休息3个月产假的诉求进行简单分析。

析:公司不允许何女士休产假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3、本案中何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确定何女士怀孕是否满4个月区分情况给予何女士产假15天或42天的产假。3例:

孙女士于年2月14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年末孙女士怀孕,年4月进入临产期,自此单位停发了她的工资,因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金。“单位不发我产假工资,我到底该怎么办?我能否申请工会调解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孙女士到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请您为她做一下答复。

析:1、国家对生育期女职工实行生育保护。

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本案中,孙女士在孕期休病假、产假期间,未享受到生育津贴,公司也未支付其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公司应予以支付。

来源:安阳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编辑: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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