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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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紧接上文,更新发布江苏法院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六至第十大案例及点评分析。

案例六

劳动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朱某、薛某、何某均系何某某(已故)亲属。何某某与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为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何某某于年5月27日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治疗期间,何某某共产生医疗费用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73元。朱某、薛某、何某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21元。年10月22日,朱某、薛某、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元。仲裁裁决后,某保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何某某共产生医疗费用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73元。某保安公司未为何某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该医保可报销的费用.73元为某保安公司应向何某某赔偿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鉴于朱某、薛某、何某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了.21元,该部分应予扣除,故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52元。

专家点评

本案折射的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城乡二元、三三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在关系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主管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尤其在保障范围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远高于新农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损失,不仅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法的社会安全目标。同时,该裁判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彰显制度的公平性,保证农村居民群体的基本医疗水平;还可以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审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人:南京大学法学院黄秀梅副教授

案例七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应审慎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结合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审慎认定。

简要案情

顾某系某制药公司员工。年6月,公司受当地某重大事故的影响停产整顿,并通知员工放假。放假期间,公司向顾某发放生活费元/月。年2月11日,公司在公告栏内张贴《关于缓发放假人员部分生活费的征求意见函》。年2月13日,公司在公告栏内张贴《关于缓发放假人员部分生活费的通知》,载明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计划于年2月开始按元/月发放生活费。年2月20日,公司向顾某发放1月份生活费元。年3月公司向顾某发放2月份生活费元。年4月7日,顾某通知公司,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4月10日公司回函,因受当地重大事故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公司现金流极度紧张,缓发的1月生活费元将在年4月补发到位。公司正在全力以赴进行复产整改,并通知顾某于4月14日前返回工作岗位。后公司补发了生活费差额元。年4月17日,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顾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受当地重大事故影响停业整顿期间,积极筹措资金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后公司虽仅向顾某发放1月份生活费元,但基于当时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且其及时补发了生活费差额,可见公司并无故意拖欠生活费的主观恶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顾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涉劳动者单方行使辞职权诉求经济补偿,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被迫辞职的劳动者,但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过错严重到足以导致理性的劳动者无法忍受的程度。

本案中,用人单位受当地重大事故影响停业整顿,员工放长假,发放生活费,又遇新冠肺炎疫情,现金周转困难,通过在公告栏内张贴征求意见函和通知形式,告知员工缓发生活费。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及时纠正错误,补发了缓发的生活费差额。因此,从用人单位违约行为上判断,不存在根本违约或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在公司经营遭遇当地重大事故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叠加影响下,法院审慎审查公司是否存有无故拖欠或者克扣生活费的主观恶意,在查明公司以实际行动自我纠正程序瑕疵后,裁判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诉求,对此类案件审判有指导意义。

审理法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点评人:南京大学法学院黄秀梅副教授

案例八

劳动者主张医疗期须证明病情达到需要治疗休息的严重程度

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应当根据病情状况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在用人单位催促及时返岗后亦不到岗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年12月,曹某与某电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曹某分三次向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公司同意曹某的休假申请。假期到期后曹某未到岗上班。同年10月17日,公司根据曹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函件要求来司说明未上班的原因,该函件被退回。年1月4日,公司通过《扬子晚报》向曹某发出通知要求其来司办理相应手续,并于1月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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