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这天
小夏驾驶小汽车在停车开车门时
未注意到后方同向来车
碰撞到小娟驾驶的电动车
导致小娟受伤
车辆受损
交警认定阿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小娟被医院
小娟多处外伤
并否认妊娠
医院诊断后开具跌打伤药用于治疗
并建议休息10天
本次就诊共话费余元
7日后
小娟以头晕、医院就诊
经诊断
小娟已怀孕约6周
数日后
小娟复诊并人流
翌年1月
小娟与丈夫阿财共同起诉至法院
要求阿泉赔偿
人工流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共计余元
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小夏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小娟外伤产生的医疗费余元,对于因人工流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
据悉,小娟及其丈夫已经育有两子,这是第三胎
丈夫阿财
我们夫妻二人十分喜爱小孩如果没有这次事故,一定会让妻子把孩子生下来,宁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支付社会抚养费
开车门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小娟流产,只愿意赔偿小娟外伤的损失,其余损失其不予赔偿
车主小夏
本次交通事故仅造成小娟皮外伤,小娟的人工流产完全是其自己的决定。事故没有伤及小娟的子宫,其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小娟已经有两个小孩,这次怀的已是第三胎。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小娟本也不能生育第三胎。因此,小娟和阿财决定进行人工流产与事故无关,其二人没有精神损害的问题。
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
小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小娟人工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虽然终止妊娠是小娟选择的结果,但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小娟受伤,其不会服用孕妇禁用药物,也不会接受放射性检查,小娟决定人工终止妊娠,是常人一般都会进行的选择,而非小娟个体作出的特殊决定,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小夏的侵权责任范围,因此小夏对于事故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法院认为,小娟已生育二孩,终止妊娠的是第三胎,其生育该胎儿确实需要额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小娟终止妊娠第三胎不产生精神损害。当然,与终止妊娠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相较,终止妊娠第三胎的痛苦感受明显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酌情减少。法院酌情认定小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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